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焚毁"小金库"账本后的未竟之问

发布时间:2015.9.27

火是个“好东西”,不仅可以用来烧饭,还可以用来烧账本。负责汉南区农科所农贸公司相关工作的该所干部顾某,对此可能深有心得。在得知区纪委要对该公司的账务进行审计的消息后,他竟将“小金库”的账本和部分凭证提前焚烧损毁。而据调查发现,这笔“小金库”资金的来源,为该公司采取出售被征地块的地面附着物、协助征地拆迁公司收受“辛苦费”等方式,用五年多的时间,攒下的人民币70余万元。而去处,则是被用于发放福利、招待费等开支。

  毫无疑问,“小金库”账本上的“钱来钱往”,必然是些见不得光的内容,要不然这名干部也不会以如此胆魄,将其付之一炬。尽管该名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受到了严厉的党纪处分,但在焚毁账本的余烬之上,我们还有以下未竟之问需要厘清。

  私自焚毁“小金库”账本及凭证,除了党纪处分之外,是否还需追究刑责?以上行为是否适用于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,即“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”,有两点需要厘清:

  第一,该公司“小金库”的账本和凭证是否属于“应当保存的”?

  很明显,该农贸公司“小金库”虽然游离于正常的财务往来之外,看起来是公司的“身外之物”,但从其资金来源为“出售被征地块的地面附着物”等形式可以看出,该资金的性质应为公款,显然根据《会计法》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对会计资料档案的相关规定,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将该款项的所有会计资料和档案予以保存。

  第二,本案中销毁账本和凭证的行为是否属于“情节严重”?

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第7条之规定,“隐匿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财务会计报告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1、隐匿、故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;2、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、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。”由是观之,如果在本案中,该干部所销毁的会计资料所涉金额超过了50万元,显然还需按《刑法》规定追究刑责。

  近年来,国家多次出重拳大力开展清理整顿“小金库”行动,就是为了取缔各单位形形色色的“私房钱”,堵塞公共资金的“跑冒滴漏”。汉南区农科所农贸公司的“小金库”竟然能冒着枪林弹雨“逆生长”,并且在纪委审计之前,还能先知先觉地“焚账以火”,不能不说是个“奇迹”。在问题暴露出来以后,相关部门在“党纪”跟进的同时,也应让“国法”同步跟进。唯有如此,才能对当前依然顽强存在的各种“小金库”之怪现状,形成更大威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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